关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相关的入境基准省令等的修订
(五年、三年、一年或四个月或三个月)
(自令和7年(2025年)10月16日起,成为“经营・管理”签证的许可条件。)
(※在日本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内容的基础上,亦加入了我——特定行政书士 成田新一——的见解,供参考。)
🔎 1.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签证许可基准修订的最重要要点
(1)关于雇用全职职员(员工)
🧑💼 申请人所经营的公司等必须“雇用1名以上全职职员(员工)”。
① 但作为“全职职员(员工)”的对象,限日本人,或持有以下在留资格的外国人:
a. 特别永住者
b. 永住者
c. 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
※雇用持有就劳类在留资格、家族滞在或文化活动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计为全职职员(员工)。(※但在此情况下,如拟雇用之外国人可同时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则是否雇用由申请人自行决定。若该人具备后述的日语运用能力,则更有利于雇用。)
※在2025年10月16日之前,满足“雇用2名以上全职职员,或出资500万日元以上”即可符合许可基准。实务中,多数为出资500万日元以上、仅有1名代表董事(申请人)的公司案例。
② 本次“经营・管理”许可基准修订的宗旨为:在提出申请之时,申请人已本人出资3,000万日元以上,并且至少雇用1名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配偶者、定住者等在留资格的人员,或与日本人相同可从事就劳活动的外国人。
(2) 資关于资本金金额等
💰 需具备3,000万日元以上的资本金等。
① “当申请人之事业为株式会社或合同会社(LLC)等法人的资本金”
→株式会社的实缴资本金额(资本金)或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合同会社之出资总额须在3,000万日元以上。
实务中,
a. 申请人在海外:需汇入在日本的协助者之银行账户,或以短期滞在在留资格来日后交由协助者保管。
b. 申请人在日本国内:本人银行账户存款在3,000万日元以上,且具备其他必要费用,原则上即可设立法人。
② “当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代表者时资本金的概念”
→如购买营业所,则取得费用,加上雇用职员的一年工资、设备投资费用等经营所需之既支出费用及存款合计须在3,000万日元以上。(如办公开于租赁物业,建议备有相当于1年房租的存款。)
(※例如,购置价2,500万日元的办事处,再加上相当于500万日元的其他设备与现金,主张已投资3,000万日元而提出申请;若该等整体投资行为与事业计划不一致,则很可能不获许可。)
(已支出的动产、设备亦须为符合事业计划的投资。)
(3)关于日语能力
① 作为最低条件,申请人或已雇用的全职职员(员工)之中,至少应有一人具备相当于日本语能力考试(JLPT)N2以上的日语运用能力。
若欲申请“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人本人具备此日语能力,即使申请时所雇用的全职职员(员工)不具日语能力,亦可满足许可要件而提出申请。
※例:申请人若持有JLPT N1资格,即便所雇员工不具日语运用能力、仅外语流利,仍符合许可基准。
※“对日语运用能力之许可基准严格化的背景推测”
(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并设立公司后,首先需办理在市区役所的居民登记、加入并缴纳医保与年金、开设银行账户、申请古物商许可、金融商品交易许可、风俗营业许可等,涉及多种行政手续。上述手续需向行政机关或银行等提出申请・申报,与负责人员进行日语沟通。此外,在生活方面,如与事务所附近居民交流、确认居住地町内会规则并与邻里沟通等,也必须具备“日语能力”。因此,2025年10月的修订将本属必需的日语能力明文化。推测约4万名“经营・管理”签证持有者中发生了较多沟通纠纷,致使各都道府县行政机关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出在许可要件中加入“可与日本人进行沟通”的条件之需求。对此严格要件,我亦深感意外。)
② “B2相当”指相当于日本语能力考试(JLPT)N2以上的日语运用力,即在日常生活之外,于职场或学术等专业场景亦能相当自立地运用日语的水平。如下:
💬【听】
・即便是会议或讲座等稍复杂内容,也能把握要点
・能理解新闻与电视节目之主要部分
🗣【说】
・能就自身专业领域,列举理由进行说明与讨论
・能与对方自然互动,进行意见交换与协商
📖【读】
・能理解报纸文章、商务文书等抽象・逻辑性较强的文本
・即便是专业主题,也能结合语境推测含义
✍️【写】
・能有条理地总结观点,撰写具说服力的文章
・能以恰当文体撰写商务邮件与报告等
③ 就日语能力许可条件而言,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规定:具日语能力的那名全职职员(员工)无需一定是日本人,也无需一定是永住者、定住者或配偶者签证持有者;只要在申请时存在至少1名持有就劳类在留资格(可工作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即视为符合许可基准。
→ 其旨趣在于:在申请“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之时,若雇用一名具备B2相当以上日语能力、持有外交、公用、教授、艺术、高度专业职、或企业内转勤、技能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即可满足“全职职员(员工)日语运用能力”的许可基准。
→ 实务上,可按以下思路操作:
- 作为雇用全职职员(员工)的要件,必须至少雇用一名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及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员。
- 若按a.雇用之全职职员(员工)中,持有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及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具“B2”相当以上的日语运用能力,则可另行雇用一名持有就劳类签证且具备B2相当以上日语能力的外国人,从而满足许可条件。
※此处的“隐含旨趣”为:在申请人所设立法人或经营的个体事业中,若雇用下列持就劳类签证的外国人,可同时提出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并以获许可为前提加以考虑。“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高度专业职(1及2)、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护理、兴行、技能、特定活动(部分特定活动)”(※但至少须具备可获批“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之学历或经歴等要件。)
(※作为争点,持有被指定之可就劳“特定活动”的难民・补充保护对象审查中之外国人,或获准从事有报酬活动之外国人,如具“B2”以上日语运用能力者,是否可通过雇用其人来满足日语能力许可基准?——此点将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确认后,再于官网告知。以上为2025年10月13日当前信息。) - 换言之,当申请人及所雇用的持“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均不具“B2”以上日语运用能力时,若另雇一名同时具“B2”以上日语能力且持就劳类签证等之外国人,即可满足日语能力许可基准。
- 或者,若申请人不具“B2”以上日语运用能力,但受雇的持“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具“B2”以上日语能力,且再另行雇用具“B2”以上日语能力的外国人,自然即可满足日语能力许可基准。
(※即便拥有日本国籍,也可能存在仅具外语能力的日本人;同样,持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及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也可能仅具外语能力。关于此点,2025年10月10日“经营・管理”入境基准省令的修订(许可基准的严格化)并未作出细节规定。
基于目前对本次许可基准修订之日语能力基准的解释,似以日本人与特别永住者当然具备日语运用能力为前提。然而,实务目的在于促进与日本社会的良好沟通,因此如申请人及所雇用之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未被认可具备一定程度以上的日语能力,建议视为不满足许可基准较为稳妥。※此点将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确认后,再于官网告知。以上为2025年10月13日当前信息。)
④ 就本次“经营・管理”签证入境许可基准中的日语能力要件,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称“相当程度”的日语能力,是指“日本语教育参考框架”中的B2相当以上;当所雇外国人持有“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在留资格时,须以以下证明文件客观证明:
a. 由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支援协会及独立行政法人国际交流基金实施之日本语能力考试(JLPT)N2以上合格证明(合格通知);
b. 由公益财团法人日本汉字能力检定协会实施之BJT商务日语能力测试中,取得400分以上之证明;
c. 作为中长期在留者在日本在留20年以上(以住民票及在留信息等证明);
d. 日本的大学、大学院、博士课程之毕业(修了)证明等;
e. 日本的小学、初中、高中之毕业证明(※应亦包括高中毕业程度认定考试合格证明等)。
(4) 关于经历(学历・职历)
① 申请人须取得与经营管理或申请事业之业务所需要之技术或知识相关领域的博士、硕士或专业学位(注1),或须具备“关于事业经营或管理3年以上的经验”(注2)。
(注1)包括于外国授予之相当学位。
(注2)包括基于在留资格“特定活动”的创业准备活动期间(为开展贸易等事业之经营所需之营业所的确保等准备行为)。
→ 实务上,“特定活动(告示44号)”中经由经济产业省外国人创业活动促进事业取得管理支援计划认定者之创业活动、以J-Find签证进行之优秀海外大学等毕业生之创业活动、以及“特定活动(告示51号)”日本大学毕业留学生之创业活动,就为开办事业所需之营业所确保等准备行为所进行之2年,计入“关于事业经营或管理3年以上的经验”。因此,今后进行上述特定活动(告示44号、告示51号)及经济产业省外国人创业活动促进事业之创业活动,原则上应具备1年以上之经营・管理实绩,并以就劳证明书或商号登记簿誊本等加以立证;或已修毕研究生院硕士课程以上,与经营管理或申请人之事业计划中营业活动相关之学位。
(5) 关于事业计划书之处理
📝 对在在留资格决定时提交的事业计划书,将由具备经营相关专业知识的下列资格者进行经营计划评估或出具事业计划评估书,以判断其是否具备具体性、合理性及可实现性:
① 中小企业诊断师
② 公认会计师
③ 税理士
→ 实务上,由行政书士先依据与申请人之沟通制作实现申请人事业之事业计划书。鉴于此系基于与申请人之讨论,或包含一定之计划性、稳定性与事业持续性的“期望值”。
因此,许可条件新增须由中小企业诊断师对该事业计划书进行某种意义上的“鉴定”。
由中小企业诊断师从专业角度分析该包含“期望值”的行政书士版事业计划书之“可实现性”,并在营业开始后,对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等的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并依据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的经营・管理自我诊断之企业评价,客观测算安全性等指标。
据此计算自销售毛利率、总资本周转率、权益比率、流动比率等,且从长期视角设想银行借款等,计算有息负债权益比等,衡量收益性、效率性、生产性、安全性及成长性等。
同时分析世界动向、地缘风险与政治形势、汇率及经济局势、市场趋势与竞争对手之竞争力,形成综合评价。
🧭 2.“自2025年10月16日起,关于‘经营・管理’签证申请内容的审查运用将如何变化?”
(→实务上,若在2025年10月10日或9日以出资金5,000,000日元进行了定款认证,并迅速完成法人设立登记,则可能赶在10月15日前提交申请。
然而,自2025年10月16日起,以下要点成为申请“经营・管理”签证之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或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时的重要许可基准修订要点,需在符合后再行申请。对于以高度专业职“3号(ハ)”获许者,且目前正在审查永住许可申请者,应尽速使其符合这些变更要点。(如刚提交永住许可申请者,审查期通常需1年半以上,若期间未有任何放宽措施公布,则在审查结果出炉前,可能接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以“审查所需”为由寄来的如下通知:)
〇“请说明当前贵公司之资本金、员工人数(是否雇用日本人等)、具日语能力者之姓名及在留信息、办公场所与住宅是否为不同不动产,并附证明文件。”
〇“请于两周内提交贵公司未来3年之事业计划书,并附中小企业诊断师等之评价・确认书。”
此类资料提交请求通知的可能性相当高,需予以应对。)
☆ 将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签证许可基准修订的最重要要点总结如下:
- 资本金・出资金许可基准 → 增资至3,000万日元以上。
(个体工商户则需依据事业计划进行设备投资等,扩大营业规模。具体如增加门店数量等。) - 经历・学历(经营者)许可基准 → 必须具备3年以上之事业经营管理经验,或取得与事业计划相关之硕士以上学位。特定活动(44号、51号、J-Skip)期间之活动可计入经营管理实务经验期间。
自2025年10月16日起,如不符合此项,申请将因不符合入境许可基准而不获许可。
目前推测不符合经历・学历许可基准者为:截至2025年10月16日,尚未大学・硕士毕业,且自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以来未满3年的外国人。
对策/解法:设有3年过渡期,期间若能适当获批更新“经营・管理”签证,则可作为具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符合修订后许可基准,并可于3年后继续更新。
但若对此感到不安——在现行许可基准下,申请人已大学毕业者,可立即入读与自身事业计划相关之硕士课程;两年后修毕硕士,即符合修订后许可基准。需在经营公司的同时完成硕士课程,日程可能较为紧凑。
如申请人未大学毕业且无经营管理经验,而当前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仅1、2个月者,若无法设法安全更新3次,则在第4年,以不符合许可基准为由,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被不许可的概率预计超过90%。 - 雇用义务要件 → 雇用1名以上全职职员。但该全职职员中必须至少有1人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在日本持有“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
- 日语能力要件 → 申请人或已雇用之全职职员中至少有一人具备上述“B2”级别以上的日语能力。
- 在留资格决定时之专家确认 → 非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等情形下,例如由行政书士编制之事业计划书,须经中小企业诊断师之评价・鉴定,并依据综合经济指标出具确认书・评价书后提交。
🏢 (1) 关于事业内容
若通过外包等方式,难以充分认定其作为经营者之活动实态,则不视为从事属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活动。
🏬 (2) 关于营业所
因需确保能进行符合修订后规模等之经营活动的营业所,原则上不得以自宅兼作营业所。
→ 于2025年10月15日前之申请,如办公室与自宅位于同一不动产,在水电费分摊明确、出入口与房间分割等要件满足之一定情形下,尚可符合许可基准。自2025年10月16日起,事业用办公室与自宅必须为完全不同的不动产。
🧾 (3) 关于永住许可申请等
施行日后,如不符合修订后许可基准,则自“经营・管理”“高度专业职1号ハ”或“高度专业职2号”(以前提为“经营・管理”活动者)申请永住许可,以及自“高度专业职1号ハ”变更为“高度专业职2号”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均不予认可。
✈️ (4) 关于在留期间之出境
在在留期间内,如无正当理由而长期出境,则视为在日本无实际活动,不予认可在留期间更新许可。
→ 例如,长期未在日本在留,仅在更新时回国来日办理更新;或无必须赴海外从事业务活动之理由,却在海外进行远程工作等,更新申请将100%不获许可。
🧮 (5) 关于履行公租公课
在在留期间更新时,将确认以下公租公课之履行状况:
① 劳动保险之适用状况
a. 雇用保险被保险者资格取得之履行
b. 雇用保险保费缴纳之履行
c. 劳灾保险适用手续等之状况
② 社会保险适用状况
a. 健康保险及厚生年金保险之被保险者资格取得之履行
b. 上述社会保险费之缴纳履行
③ 作为事业所应缴之下列国税・地方税之缴纳状况
a. 法人情形
国税:源泉所得税与复兴特别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与地方消费税
地方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
b. 个体工商户情形
国税:源泉所得税与复兴特别所得税、申报所得税与复兴特别所得税、消费税与地方消费税、遗产税、赠与税
地方税:个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
🪪 (6) 关于取得从事业务所需之许可・认证
将要求提交证明申请人所经营业务之必要许可・认证取得状况之资料。
(注)如有在取得在留许可之前无法取得许可・认证等正当理由,则要求于下次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时提交。
→ 例如,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许可后方可办理之代表性营业许可如下:
a. 古物商营业许可(向最近的警察署申请)
b. 风俗营业许可(向最近的警察署申请)
c. 建设业营业许可(向最近的都道府县厅申请)
d. 产业废弃物收集运输业营业许可(向最近的都道府县厅申请)
e. 宅地建物交易业营业许可申请(向最近的都道府县厅申请)
f. 餐饮店营业许可申请(向最近的保健所申请)
🧩 3.“自2025年10月16日起适用之‘经营・管理’签证修订入境许可基准时的主要注意事项”
⏱ (1) 施行日前受理之申请
在本次修订省令施行日前一日之前已受理并持续审查中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或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适用修订前之许可基准。
🔁 (2) 目前已持“经营・管理”等在留资格者之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① 已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者在自施行日起计3年期满之日(2028年10月16日)之前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者,即便不符合修订后之基准,亦将综合经营状况及符合修订后基准之可能性等进行许可与否判断。
② 审查中可能要求提交经经营相关专家评价之文件。
③ 于2028年10月16日之后提出之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必须符合修订后之基准。
(注)即便不符合修订后基准,但若经营状况良好、适当履行法人税等纳税义务,并在下次更新申请前有望达成新基准时,将综合其他在留状况考虑后作出许可与否判断。
・关于“高度专业职1号ハ”(以前提为“经营・管理”活动者),亦以满足“经营・管理”许可基准为前提,处理同上。
🔄 (3) “特定活动”变更为“经营・管理”之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之处理
自特定活动(51号・未来创造人才(创业准备活动))变更
(施行日为2025年10月16日。)
① 在施行日之前或前一时点,已提出“特定活动(51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等或正在该在留资格下在留者,于变更为“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时,适用修订前之许可基准。
② 于施行日之后提出与“特定活动(51号)”相关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等者,于变更为“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时,适用修订后之许可基准。
答 许可基准所称“全职职员”的对象仅限日本人、特别永住者及持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在留之外国人(“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持法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之外国人不在此列。
答 通过登记事项证明书等,确认经营之事业规模是否达3,000万日元以上。
具体而言,事业主体为法人的,确认株式会社的实缴资本金额(资本金)或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合同会社之出资总额;事业主体为个人的,确认营业所之确保、雇用职员一年工资、设备投资费用等从事业务所必需之投入总额。
答 需要达到“日本语教育参考框架”中B2相当以上的日语能力。
具体而言,除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外,需满足以下任一项:
・ 获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支援协会及国际交流基金实施之日本语能力考试(JLPT)N2以上认证;
・ 获公益财团法人日本汉字能力检定协会实施之BJT商务日语能力测试400分以上成绩;
・ 作为中长期在留者在日本在留20年以上;
・ 毕业于日本之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
・ 修毕日本义务教育并毕业于高中。
通过考试证明者,提交合格证或成绩证明;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者,提交具日语能力者之身份及经历证明资料(住民票、毕业证明等)。
另外,在申请书(所属机构作成用1)3(11)中需填写是否有具日语能力者及其内容;“内容”栏请具体填写,如“已雇用日本人”“经营者(申请人)获N2以上认证”等。
答 如事先无法取得之情形被认可为正当理由,则于下次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时确认取得状况即可。提交说明文件(格式自由),说明必须在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后方可办理之具体理由,即无问题。
例:接受警察署指导称,“办理古物商营业许可申请时,请在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后,出示在留卡与住民票再行申请”。
答 在本修订省令施行日前一日之前已受理并持续审查中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或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将适用修订前之许可基准。
但即便依据修订前许可基准获得许可,自2028年10月16日之后,仍须完全符合修订后之许可基准。
答 至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止,即便不符合修订后基准,亦将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及符合修订后基准之可能性进行审查。